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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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礼来公司拥有制备药物奥氮平的专利,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年7月,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和华生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奥氮平及其片剂的新药证书。年5月9日,医科院药物所和华生公司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奥氮平原料药和奥氮平片《新药证书》,华生公司获得奥氮平和奥氮平片《药品注册批件》。

二、争议焦点

礼来公司认为,华生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制备方法生产药物奥氮平并面向市场销售,侵害了礼来公司的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华生公司认为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14日作出()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1.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赔偿礼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计万元;2.驳回礼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礼来公司负担元,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元。礼来公司、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年5月31日作出()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驳回礼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元,由礼来公司负担元,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元。

四、典型意义

发明专利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两项技术的对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被告的技术应该以其使用的技术为准,如果两者的方法是不同的,相应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存在较大差异,就不构成侵权,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认为华生公司被诉生产销售的药品与涉案专利方法制备的产品相同,均为奥氮平,判定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专利侵权的判定应该综合审查产品的工艺流程、制备方法等多项因素,必要的时候需要聘请本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协助调查,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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